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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女职员状告副总"性骚扰" 索赔千元被驳
2008-01-15 10:47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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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山东省青岛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女会计,以“性骚扰”为名将公司副总经理告到市南法院(本报曾报道),要求对方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。近日,市南法院认为王小姐证据不足,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。
原告诉称,她在公司工作期间,公司的副总经理常某经常找她见面,后来发展到半夜给她打电话发短信。短信的内容有“我这几天整天想你”、“你今天穿得很性感”等。
常某出庭称自己没有性骚扰王小姐,那些短信并没有特别意思,只是王小姐太敏感了而已。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,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,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。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后,法院认为王小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常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。
来源:
山东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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